為了優化物業管理制度,讓市民們享受到更便利的物業服務。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具體相關信息小編整理如下: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
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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